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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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644-01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14点30分在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
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
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提请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易披露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H股通告(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0月28日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63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9,239,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560 名 , 持 有 公 司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表决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
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8,375,033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
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对于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8)《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刘志宏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