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公告编号:临 2025-062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3     -       2025/11/4      2025/1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26 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票
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2,123,219,998 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 5,589,181 股,即
                                              ,总计向全
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529,407,704.25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
——权益分派》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账户库存股后的股份数
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2,117,630,817×0.25÷2,123,219,998≈0.24934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934)÷(1+0)=前收盘价格-0.24934 元/
股。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11/3     -         2025/11/4     2025/1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
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
差别化征税政策。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5) 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股东、QFII 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2465426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