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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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7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
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5 亿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5 元/
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
际回购情况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如果触及回购股份方案提及的相关条件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公司于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2 月 15 日在《证券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并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回购期内,公司按规定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4
日、2025 年 4 月 8 日、2025 年 5 月 8 日、2025 年 6 月 4 日、2025 年 7 月 2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2025-026、2025-040、2025-044、2025-048、2025-05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
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9,081,9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最高成
交价为 7.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6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74,937,179.98 元(不
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均未超过股份回购方案约
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股份回购的实
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方式、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及实施期限等相
关内容均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约定的范围内。回购
实际执行情况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状态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
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股份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海盈康第一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股
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
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控股股东海盈康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及 1 月 8 日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2,93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票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含前
述增持金额人民币 15,584.67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海盈康第一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该次增持计划
增持期间,海盈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2)海盈康第二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25-020),公司控股股东海盈康计划自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
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
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再次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二次增持计划”)。
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3,042,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0%,
增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49,985.7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海盈康第二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证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海盈康第三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3),公司控股股东海盈康计划自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
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再次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三次增持计划”)。
  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海盈康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2,935,3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月 15 日,海盈康第三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收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副总
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副总经
理宋正敏女士、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副总经理黄勤兵先生共同出具的《股份
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告知函”),出于对公司拓浆脱浆战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
及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形势,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
前述增持人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
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事项正在实施中。
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刘峥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财务负责
人陈乐奇先生、监事占德国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获得的
相对应的股份权益已由员工持股计划管委会统一出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
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
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
关规定,包括: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 69,081,952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1.04%。按照《回购报告书》约定,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目前相关方案尚未推出,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如本次回购股份按既定用途全部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回购
股份若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完成之日起一年内用
于前述用途并转让给职工,未授予或转让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
会相应减少。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的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在回购股份过户之
前,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
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本次回购股份将按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约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目前相关方案尚未推出。回购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实
施完毕,或所回购的股份未足额用于该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
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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