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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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调整行权价格等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通信”或“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所接受纵横通信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纵横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等事项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
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纵横通信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
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实施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纵
横通信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纵横通信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核查后认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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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该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671 万份,激励对象为 48 人。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该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133 万份,激励对象为 7 人。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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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审核,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该次调整、该次注销以及该次行权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行权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2022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
根据《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
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
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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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
大于 1。
根据纵横通信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1.91 元/份调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行权价
格等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