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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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瑞浦微电子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
          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
          条件;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的行政处罚;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1/3以上(含)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当确定选聘文件发
      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机
          构或者人员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
          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四) 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
       值。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续聘下一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
       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
       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
       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
       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
      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
       (二) 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检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五)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
         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四) 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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