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吸引和保留人才,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序推进,鼓励优秀人才
响应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安排,提高优秀人才的稳定性和归属感,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拟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
房借款,解决员工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员工实现安家乐业。
为确保购房借款流程的管理规范,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或
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下同)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 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年(含)以上,其中再入职人员以最
新入职时间计算。
(二) 最近一年绩效考核等级为B等级及以上(不含B-)。
(三) 夫妻双方或其子女、父母均在公司任职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只有一方享有申请资格。
(四) 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 员工申请时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六) 借款员工不得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如有);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七) 针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高绩效优秀核心员工,经公司管
理层讨论、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享受购房借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一) 购房借款仅限用于员工本人或家庭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购买自
住商品房(不含自建房及宅基地),且为临港首套住房,员工
本人须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二) 若员工与除夫妻、子女或父母以外的人员合购住房的,不享有
申请资格。
第五条 借款额度及相关规定
(一) 公司总额度: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
(二) 员工个人借款额度:员工实际可借款额度上限以如下1、2条孰
低原则确认:
万,以借款员工税前年度基本工资对应相应档级。基本工资参
考员工申请借款当月的薪资标准,不含各类津贴及奖金等。
房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其房款总金额的材料上所载为准)。
薪资水平、绩效表现等综合评定。
(三) 借款期限:员工借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5年(即60
个月),自财务实际打款之日起算。员工借款同时承诺在公司
的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借款期限。具体借款期限与服务期限
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四) 借款利息:借款员工在公司工作满承诺服务期限则享受免息借
款。若借款员工在承诺服务期内以任何方式离职,需支付利息。
利息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见第七条“借款偿还”条款。
(五) 担保条件:借款员工需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担保人需
与公司签署《担保协议》。
(六) 个人所得税:若因免息借款产生财税部门认定需缴纳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第六条 借款流程
(一)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员工提出购房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所属部门逐级审核,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借款资质
及个人额度,财务部审核借款资金池是否满足需求,最后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
(二) 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根据最终审批情况,与拟借款员工签
署《员工购房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并与担
保人签订《担保协议》。
(三) 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签署后,员工提报购房借款付款申请流程。
付款申请批准后,财务部向申请人发放借款,转账至员工本人
的银行卡账户。
第七条 借款偿还
(一) 员工签订借款协议时须明确借款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在借款
期限内,员工需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按时还款。若员工未按约定
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公司将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收取借款逾期
违约金。
(二) 借款发放后次月起按月等额分期还款,在申请人月工资中做税
后扣除,直至清偿完毕。
(三) 如借款员工申请提前还款,则需在预计还款日前30日向公司提
出申请办理还款手续。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不得要
求撤销。在借款期限内,提前还款最多申请1次,且须一次性
还清待还借款。员工与公司承诺的服务期限不受提前还款影响。
(四) 若借款员工在借款期限内以任何方式离职,该员工须在解除劳
动关系前30日内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借款员工未达承
诺服务期离职需支付的利息按照资金占用时间及实际服务天
数计算,利率标准采用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5年期
LPR)。
(五) 公司有权要求借款员工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股权激励
收益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借款及利息(如有)。
(六) 若借款员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导
致不能正常还款的,由公司与员工、担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
法律规定的适当人员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第八条 借款提前回收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
时归还借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
(一) 员工在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内以任何方式离职;
(二) 员工获得借款后未成功购房或退房的;
(三) 员工在还款期间将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或其它购房用途违反
本办法目的的情况;
(四) 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五) 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六)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处罚的;
(七) 员工未按本办法规定或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提
供正式有效的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的;
(八) 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及《员工购房借款协议》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行为发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四)相关规定执
行。
上述第(二)项行为发生后,公司有权按照资金占用时间收取利息,
利率标准采用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5年期LPR)。
上述第(三)到(八)行为发生后,公司有权按照资金占用时间收
取违约金,利率标准采用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5年期LPR)
的2倍。
第九条 违规处罚及内控监督
(一) 申请借款过程中借款员工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
即收回借款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二) 财务部为员工购房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划、
核查、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
(三) 人力资源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员工的购房借款使用情况进
行一年一次的评估,并提报总结报告至公司总经理。
(四)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核员工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确
保有效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配合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跟进了
解申请人的购房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借款员工的违规行为及
其他需报告的情形。若发现部门审核人及相关审核人有隐瞒、
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
责。
(五) 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
负责具体实施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项下员工购房借款相关事宜,以及本办法未规定或未完全明
确的相关事宜均应以员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及购房借款协议之约定
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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