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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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
      因,导致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薪酬结构、薪酬发放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如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评时,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
       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
       议通知,有紧急事项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
       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
       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
       明。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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