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提
高工作效率、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
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履行职务时,接受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
洁奉公等。
(二) 良好的职业操守:
利益;
批准的第三方。
(三) 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交往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 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
或者聘任自始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
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
任。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
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董事会有权给予解聘,但必须告知解聘理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 1/2 以上提出解
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 1/2 以
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三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聘用合同规定
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董事会决定聘用和解聘的人员除外);
(九)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 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一)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要事
先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行使职
权,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委托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
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总经理
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超越总经
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七)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应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十二)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三)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五)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六)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如下:
(一)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负责;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 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领导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分管财务部工作;
(五) 部门经理分管各自部门业务及管理工作,并对总经理或总经理
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六)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要议事机构。公司日常经营发
生重大事项时,总经理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一)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
席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出席人员召集和主持;
(二) 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可
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 总经理办公会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
(四)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讨论
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凡属重大问题或一般性问题可缓
议,凡属时间性强、急需处理的紧迫问题,由总经理裁定;
(五) 总经理办公会出具的会议决议、纪要或议定事项(如有),由总
经理审阅下发执行;
(六) 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除会议纪要转发和会议传达的内容外,对其他事项不得随意向
外泄露,对提供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要在会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存档或销毁;
(七)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视审议事项的性质,
指定与会相关人员负责督查、落实。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
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
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六)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七)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
事会负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
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要时可以进行离任
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细则中特别说
明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如遇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
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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