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2: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
      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外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外
          部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协议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
      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任董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
      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
      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
      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他
       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
       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
       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
       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
       渡。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
       应当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
       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思瑞浦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