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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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
      司稳定、持续、高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
      订;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并对薪酬与绩
      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公司股东
      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
          第四章   年度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
       际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二)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
       (三)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
           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其个人所做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
       容。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
       整依据如下:
       (一) 公司盈利状况;
       (二) 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 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 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 通胀水平。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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