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环能: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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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无锡华
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可
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等。股权投资指出资设立、收购(受让)股权或出资权、
对其他企业增资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指通过以购买、建设、实施技术改造等
方式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金融产品投资指利用闲置资金向金融机
构购买金融产品并获取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
(货币型基金或债券型基金)、债券、国债回购、信托产品、资管产品、结构性
存款、银行理财、其他有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其中,金融产
品投资还应遵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仅限于购买结构
性存款或保本类金融产品。境外投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还应遵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委派的子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勤勉
尽职,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授权等文件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聚焦主业、与公司筹
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战略资产部作为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设有投资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投委会”),主要负责
研究审议公司投资项目,并为经营层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权 限 如 下 :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投资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以下简
称“NAV”)15%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2%≤投资额<15%NAV 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长决定1%NAV≤投资额<2%NAV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
<2%NAV 的股权投资项目。
   公司总经理决定投资额<1%NAV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子企业 投资额
<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子企业单项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公司子企业负责
审议决定。
   相关投资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应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投资计划的管理应包括计划制定、计划上报、计划实施、计划跟
踪、计划调整、计划总结等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战略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决策权限审批,对
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应完成投资计划
修编。
   第十一条 战略资产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计划管理,跟踪计划
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计划调整、计划总结工作。
                   第四章 投前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立项
   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进行投资立项。立项前应开展投资
前期调研工作,与项目合作方进行初步交流,并对项目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三条    投资立项审批程序和权限安排
   集团范围内股权投资项目,一律报公司进行投资立项。立项由战略资产
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同意后,由董事长批准立项。
  公司本部及子企业 投资额≥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公司进行
投资立项。立项由战略资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采用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批
准主体,具体为:
管副总批准立项;
  投资额≥NAV1%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长批准立项。
  战略资产部根据股权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复杂情况,在立
项批准前按需组织投资立项汇报论证会。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立项审核通过后,投资主体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根据具体情况,可自主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和决策
     投资项目评审材料齐备后,可提报申请开展投资评审。战略资产部
按照投委会工作规则,组织推进投资评审工作。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复
杂情况,如有需要( 原则上为股权投资和INV≥1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由战略资产部组织投委会现场会议予以评审。
  投资评审通过后,各投资主体应根据第二章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完成
相关主体的决议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实施
  投资决策通过后可开展协议签署、股权交割、交易价款支付、项目招投标、
开工建设等各项实施工作。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及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通过后,投资主体应积极推动投委会意见的落实工
作,并在投资实施过程中,持续对达成预期投资目标的影响因素和投资先决条
件保持密切关注。
  第十八条     投资影响因素和投资先决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目的
无法实现的,应暂缓出资,进行研判;短期内不利条件消除的,可继续履行出
资义务;否则应中止出资。
  投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一)投资行为未获标的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
  ( 二)投资行为未获得相关行政审批;
  ( 三)投资协议、投资金额或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
  ( 五)投资标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六)投资标的经营业绩与预期严重不符。
  第十九条     投资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发生重要或重大变更,需对投资金额、
股权比例、预期投资收益等投资项目关键要素进行重新研判的,投资主体应及时
发起投资决策变更程序,经评审决策同意后,按批准变更的投资方案继续执行。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投后管理内容
议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或行使相应权力;
投资项目的月度统计数据、季度经营分析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形成相应台账
并上报;
项目的投后自评价;
及时汇报至相应的投资决策主体;涉及风险事项的,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程序。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募资用途及投资额的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经营计划的重大变更;发生重大亏损、
大额坏帐或资产损失;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担保或资产抵押;重大质量、环
保、安全等事项;重大诉讼、恶性劳动纠纷;导致生产、销售及管理环境重大变
化的因素;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新研判内外部情况,制定扭亏为盈或培育发展方案并上报;对于确实存在重大
经营困难、无法有效提升经营水平的情况,投资主体应制定解散或投资退出方案,
按照集团资产交易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止后,形成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后管理由公司各部门、派出人员按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协作开展。
  派出人员包括投资主体向被投企业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等。派出人员应勤勉尽责,协同合作方、公司各部门、被
投企业经营团队,提升被投企业的经营合规水平、业务发展水平、企业盈利水
平;对重大事项参与表决的,按子企业三会管理要求提报公司审议,并按公司审
议结果予以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资产部定期跟踪投资项目对标投资可研的执行情况、
投资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投后经营和财务回报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投后运营满一年或需要评价的项目,战略资产部负责组
织对投资项目开展投后评价工作。
            第七章 投资信息化和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负责将各类投资信息录入公司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全过程中形成各种书面资料,包括投资立项、评审、
投后管理、项目退出、投资后评价等均应录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主体应加
强投资文档资料的归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档案是指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起来以备考察的书面材料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档案包括立项档案、
评审和决策档案、投后管理档案、项目退出档案等。
  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负责投资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录入信息系
统及归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投资工作中未尽职履责、弄虚作假、违反本制度管理程序造
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将按照《华光环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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