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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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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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
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
务,公司战略资产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
提交公司战略资产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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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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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
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已填报 □是 □是
是否书面保密承
知情人名单 □否 □否
诺
申请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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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自然人姓 所在单位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知情 所在单 职务/ 证件类 证件号 获取信息时间 内幕信 登记时间
名/法人名 与上市公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人身份 位部门 岗位 型 码 (YYYY-MM-DD) 息内容 (YYYY-MM-DD)
称 司的关系 地点 方式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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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 □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
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公司/本人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
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制度编号:HGHN-FR2-10 页码:6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