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建立一个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
基础;
(五)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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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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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
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
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日常事务由公司战略资产部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
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战略资产部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战略资产部进行相关工
作。
第十六条 战略资产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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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战略资产部应首
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
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
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
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
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
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
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
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
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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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九条 公司欢迎各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一条 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
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战略资产部做好记录、存档等。
第二十二条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并确保提供的公
司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有效、公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文
章内容由公司战略资产部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
细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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