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下称“《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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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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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二) 召开股东会;
(三) 开设公司网站;
(四) 举行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现场参观;
(九)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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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董事长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
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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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地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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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
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并将历
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
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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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会议时间、登录网站及登录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
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
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
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
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和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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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
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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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于第一时间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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