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达: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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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分管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
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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