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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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证
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
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
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其他重大事件: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
据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审计、信息、档案等工作的人
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重
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并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
传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
保存。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直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
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五条 若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开。
  第十六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
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禁止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或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公司重大信息
的相关部室及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
时,应注意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
重后果,公司将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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