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05: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知悉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
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其他重大事件: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
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内部
重大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
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
应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畅通的内部信息上报渠道,以保证能够及
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指定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可
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或传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可能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及时将信息向
董事会进行汇报,并组织证券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履行相关程序,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同时
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公司有关单位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单位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
进行宣传所采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送董事会
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
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及疏漏,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
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瑞矿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