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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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
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
  (二) 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四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
与责任,切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
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0 万元整
(税前)。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次月 1 日起计算,并按年度发
放,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
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计
算和发放相关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
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
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
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
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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