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置出
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保留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与运营业务(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任何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