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说明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置出
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保留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与运营业务(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审
慎分析,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
项条件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生变化;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基于此,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