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置出房地产开发业
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保留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与运营业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说
明: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经在《天津津投城市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
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