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外山: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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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业务文书、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有关事项,为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
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部长一名,内审部部长由总经理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
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对经济管理、工程技
术等领域具有一定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
际工作经验,同时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必须坚持依法
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严格保守秘密;
同时,严禁任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泄露秘密的行为。
  第九条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
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
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审计项目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及后续教育培训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
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及员工培训计划。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进行审计;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七)做好与外部监管机构、外审单位、董事会以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审计范围覆盖与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经
营活动业务环节,主要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关键领域。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
对象;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按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
资料,以及内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
资料;
  (四)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内
部审计机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等原始文件和资资料;
  (五)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
决定;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以及拒绝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公司领导如实反映;
  (九)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
人,可以建议公司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权对限期内未按规定整改且未有特殊说明的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
评;
  (十一)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风险评估、年度预算和公司发展需要等,确定年度审计工作
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三)审计实施前,内审部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可经办公软件线上送达,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必须获得被审计单位指定对接
人的确认),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配合事
项;
  (四)根据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进行审阅、访谈、取证、调查、分析;
  (五)填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
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过程形成文档记录;
  (六)出具审计发现报告,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认真、充分沟
通,听取其意见,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部门负
责人的理解和认可;
  (七)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核并回复改善意见和时限,经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整改。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应在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由内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
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
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定期追踪前期审计发现的改善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
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九)内审部平时依据制度规定对重大事项开展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一次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进展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应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对相
关工作报告和资料进行妥善归档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十七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内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
计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成员;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
的事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及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成员名单;
  (六)审计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证据是内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
论基础的材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
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三)其他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
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事项时间或期间;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其主
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
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调查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执行内部审计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司领导批示、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合同、电报、信函、凭证等原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所有内部审计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立卷。
立卷工作实行谁主审谁负责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一个
审计项目立一卷。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装订后,定期移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归档时,
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档案保管应当保持原卷封装,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拆封。
  第二十七条    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公司内部人员须经内审部部长批准,
其他人员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特点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保管和定期保管,
其中定期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实行封闭管理,对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
密进行保密。如发生泄密,公司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审计风
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以及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
励,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报表扬、奖金、晋升
等。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视情
况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可
以向本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令不相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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