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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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
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
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或其
他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a)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b)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c)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d)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f)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g)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成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成员
召集。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成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
上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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