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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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交易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三条 公司对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为: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及时公开信息。
  (三)预防为主,应对及时。
  (四)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环境类
  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
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监管机构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任何个人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授权,或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同意,不
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随意接受媒体的采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对外宣传。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负
责人的培训,促使相关人员对国家政策、行业情况、经营环境给予高度重视,对信息披露、
监管法规提供充分理解,对风险控制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持足够敏感。
  第十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
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
及时汇报部门有关情况,做到即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二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
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
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及时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紧急情况下可
以直接向董事长及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汇报。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
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向分管副总进行
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
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
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信息
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
事态。
  第十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
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
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的进展情况。
的查处工作。
来访及调查。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的影响。
略及投资方向。
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
有必要,公司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可以主动约见媒体,进行解释说明,主动
引导,积极应对;但是这些解释说明不得优先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得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
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
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
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
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
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
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
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
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
详细情况书面报送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
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
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
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
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
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
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
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信息泄露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在尚未披露前,有可能发生泄漏的
或已经发生泄漏的,相关知情人员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报
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得知上述事件后,立即追溯相关知情人员:
     (一)向其通报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签署信息保密及不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书。
     (三)向其了解信息是否已经向外扩散,争取将散布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进行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同时向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照《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就信息流转过程中的漏洞进行评估,形成评估
报告并加以完善;存在信息泄露责任人的,应形成处罚报告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八章 媒体出现重大事件不实报道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当媒体上出现公司在重大事件上的不实报道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在第
一时间通知该媒体,要求其进行更正,并书面留痕。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实报道处理终结前,任何人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授权或同意,不
得就该重大事件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随意进行对外宣传。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实报道的影响程度,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主动约见主流媒体,就不实报道所述的重大
问题进行正面澄清,积极引导舆论导向;但约见主流媒体进行主动
报道不得早于澄清公告。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
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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