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的
保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和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
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服务等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介上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等。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分拆上市;
(八)回购股份;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
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
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视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持续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九条 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及其亲属或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牟利,或者暗示、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
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由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签名确
认。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将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文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文件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文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文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