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和咨询;
注度;
其他相关人员的采访、报道;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
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
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