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21: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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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
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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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者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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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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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述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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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制度第
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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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载明。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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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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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特别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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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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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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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
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
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沟通的职责,沟通情况应有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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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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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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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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