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21: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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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宝
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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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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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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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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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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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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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网络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东会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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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与会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场前出示有
效身份证明证件,并应当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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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如被安排列席旁听的,应服从现场会议的议程安排和
遵守会议纪律要求,但不参与现场表决,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
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如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公司有
权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七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公
司可委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时,前述主持人无法主持或者会议
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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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三十三条   在报告会议出席情况后,由会议主持人简要介
绍该次会议的议程,然后进入提案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和公告的议程顺序逐
项进行宣读、讨论,也可一并审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会
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中途宣布休会。
     第三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与会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发
言权,除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外的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
分的发言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有关表决事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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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除只有一名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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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也应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现场股东会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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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应包
括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股份,各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以及出席股东会律师的律师意见。
  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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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情属于未曾
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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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
秩序,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六条    对扰乱会场秩序及其他不宜参加会议人员,会
议主持人有权命令其退场。不服从退场命令者,会议主持人可委
派保安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
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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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 16 页 共 17 页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公司董事
会拟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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