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法定业务的,
可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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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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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公司
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
部门报备。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
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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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资料、
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
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
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
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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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
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
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
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
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
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
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进行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
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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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
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
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
员力量不足或者时间安排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如期披露;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或者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力,导致其
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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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均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否定性评价;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八)其他无法完成审计业务或者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更
换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八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的报告,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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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
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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