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
会的成员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
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
的人士,并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
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九)《香港上市规则》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半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
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
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
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