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可以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
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
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
或方案并向董事会建议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
遇;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确保任何
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
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
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
获得的收益以及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
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供董事会
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审计委员会的考评意见;
(七)其他有助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审计委员
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
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