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及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度。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及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
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
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及
(三)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
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
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
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
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五条 进行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
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临时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
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执行各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
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
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
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主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公共关系部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
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
掌握公司动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
(四) 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七条 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
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
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
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