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惟前提是其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
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
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决议;
(五) 检讨及监察外聘外部审计机构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
有效,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
及有关汇报责任;
(六)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七) 负责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
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五)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
(六)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就财务汇报、内部监
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
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
取适当行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三)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该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出。
第二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
(三)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
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四)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评议,亦可由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审计工作组亦需按照第
十九条之规定,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相应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
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
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