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
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及公司市值
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不少于一名为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室工
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并
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
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
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
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