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上海复旦
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
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之日
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聘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
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交接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变动的除外;
(三) 中国证监会及沪港两地交易所的其他与持股变动有关的相关
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
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如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予配合或提供虚假陈述或资料的,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存在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
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