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XIASHAPRECISIONMANUFACTURINGCO.,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小区荣吉路)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
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
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措施》,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指出要加大科技型企业
再融资支持力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
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域。2025年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
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围绕资本市场更好服务
新质生产力发展。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精密齿轮、丝杠、具身机器人关节模组及核心零部件、配
套装备的下游应用包括机器人、低空飞行、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都属于新质
生产力。《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其中明确指出具身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智能网
联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都属于上述范畴。202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06
号),明确加快推动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到2025年我国成为全球机器人
技术创新策源地、高端制造集聚地和集成应用新高地,建成3-5个有国际影响力
的产业集群;到2035年我国机器人产业综合实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24年3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航空装备创
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要求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强总体、
系统、软件、元器件、材料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瞄准无人化、智能化方向,攻
克精准定位、感知避障、自主飞行、智能集群作业等核心技术。2025年7月,工
信部等八部门发布《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整机集成创新,
突破工业母机、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等智能装备的核心技术;推动老旧设
备更新,支持人形机器人、高端机床研发;加快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
精密磨床等关键设备的需求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成熟和机器人产业的快速发展,人形机器人行业发
展进入黄金时期,市场规模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4
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为34亿美元,同比增长57.41%,预计2028年将达206
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领先的人形机器人生产国,2024年市场规模为27.6亿元,
同比增长53.33%,预计2028年将达387亿元。丝杠是一种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
运动、直线运动转化为旋转运动的传动部件,具备高承载、长寿命、高速、高可
控、高精准等优势,丝杠作为核心传动部件正从传统机床、汽车领域向人形机器
人等新兴赛道延伸。《“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将机器人比作“制造业皇
冠顶端的明珠”,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支
撑机器人这颗明珠的,是包括行星滚柱丝杠及关节模组在内的各项核心基础部件。
低空经济作为新兴领域,对精密传动系统同样有着巨大需求。
在制造业领域,精密数控螺纹磨床、精密数控无心磨床、数控滚齿机等产品
有着广泛的应用。精密数控磨床是丝杠加工的核心设备,高端丝杠制造工艺难度
较高,对螺旋沟槽加工的精度和一致性有极高要求,因此精加工对丝杠性能起到
至关重要的作用。磨削是丝杠精加工核心工艺,需使用专用螺纹磨床。从中长期
看,机器人有望实现商业化落地以及大规模的量产,将带动对精密数控磨床等关
键设备的巨大需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目前,在精密齿轮、丝杠、具身机器人关节模组及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国外
企业凭借先发优势和技术积累,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例如在高端精密齿轮制
造方面,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产品精度高、性能稳定,长期主导全球高端市
场。在具身机器人关节模组及核心零部件领域,国外品牌也把控着关键技术和主
要市场,导致国内相关企业在采购时面临价格高昂、供货周期不稳定以及技术封
锁等问题。同时,行星滚柱丝杠等高端装备关键传动元件,我国对进口产品依赖
度较高。实现这些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不仅能够降低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对进
口产品的依赖,保障产业供应链的安全稳定,还能减少因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供
应风险,对于提升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夏厦精密作为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小模数齿轮及相关产品为主营业务的
高新技术企业,经过 20 多年的行业深耕及技术积累,已是小模数齿轮行业的龙
头企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行业代表性。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可以
在本轮行业高速发展期更好地把握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窗口,为公司开辟新的增长
曲线,创造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
夏厦精密主要从事小模数齿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夏拓智能主要从
事生产设备、刀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构建了主体加关联产业链的业务模式。
夏拓智能开拓了设备和耗材刀具的业务,目前除满足夏厦精密生产外,还实现向
同行业公司销售。精密数控设备作为齿轮、丝杠等产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生产设
备,其市场需求正随着全球制造业向智能化、精密化方向发展而持续增长,且加
工和生产的精密数控磨床等高端设备已成为机器人行星滚柱丝杠等极具市场潜
力的新产品研发和量产的瓶颈。
基于公司已具备的设备生产能力,通过本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精密数控
设备的研发设计能力和产能,显著提高齿轮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构建机器人
行星滚柱丝杠等零部件生产的核心设备壁垒,进而扩大公司的竞争优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满足
公司在业务发展和项目研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
能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政策支持
方向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满足下游行业快速发展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前
景。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智能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装备开
发及产业化项目、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心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募
集资金总需求为 80,000 万元,投资金额较大,公司在保有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
基础上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为保证上述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
公司拟考虑外部股权融资。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及借款
期限相对有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将会
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股权融资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没有偿付压力,具有较好的可规
划性及可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进一步
做大公司资本与净资产规模,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提高经营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
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
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
份。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
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将获得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
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证券法》第九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
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交所审核,最终需由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规定。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
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
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增发、
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
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
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
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8,855,18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百分之三十,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期超过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关于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
的理解与适用”,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投向于智能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装备开发
及产业化项目、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心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形,发
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均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
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
长期资金支持,加强精密数控设备等高端设备的研发生产能力,优化资本结构,
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
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6 年 12 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
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
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规模
等需在发行后方可最终确定,测算时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和
金额均按照上限,即发行数量为 18,855,18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0,000.00 万元,
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
金额为准。
(4)以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62,850,600 股为测算基础,仅考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5)公司 2025 年三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528.85 万元和 2,171.66 万元,假设 202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25 年三季度相应指标的年化金额,年化后测算分别为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
与 2025 年度持平;(2)比 2025 年度增长 10%;(3)比 2025 年度增长 20%。
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
收益)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2025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期末) 6,285.06 6,285.06 8,170.58
假设情形(1):2026 年较 2025 年增长率为 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371.80 3,371.80 3,371.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65 0.5365 0.41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365 0.5365 0.4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07 0.4607 0.35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607 0.4607 0.3544
假设情形(2):2026 年较 2025 年增长率为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371.80 3,708.99 3,708.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65 0.5901 0.45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365 0.5901 0.45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07 0.5068 0.38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607 0.5068 0.3898
假设情形(3):2026 年较 2025 年增长率为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371.80 4,046.17 4,046.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65 0.6438 0.49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365 0.6438 0.49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07 0.5528 0.42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607 0.5528 0.4253
注: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其中股份数依据期末股数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以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
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
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
于募集资金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可能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
益未达预期,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从而导致
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5 年及 202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
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
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
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必要性及可行性
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
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
公司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技术先进性、
产品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同时有助于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
高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在小模数齿轮行业深耕多年,在技术、人才团队方面已有良好的储备,
也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公司一直都非常重视研发和创新工作,不断加大研发
投入力度,打造专业的人才梯队,储备优秀人才,为企业持续发展积蓄源源不断
的动力。
公司将继续引进研发人才、销售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持续发展配备足够的人
才储备。公司人才战略紧紧围绕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完善以德才兼备为导向、
内培外引并举的人才团队建设,大力引进高端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重视内部培
训制度建设与实施。通过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的选拔、培养、使用、激励机制,
切实提高各类优秀人才队伍的素质和凝聚力、执行力与战斗力。
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人员主要来自于内部调配及外部招聘,公司不断优化人
力资源配置,加大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制定详细的人员培养计划,对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满足募投项目对于相关人员的需要。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各项条件。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
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
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配
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
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
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
够按期建设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要求,公
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
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实现良好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
理回报。同时,公司制定了《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
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
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
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
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公司/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
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