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
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
行,若控股股东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
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
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
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
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公司
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及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定期检查,上报对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
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实施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
告处分,提请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人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罢免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如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占用即冻结”
机制,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启动前述“占用即冻结”机制。
(二)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启动前述“占用即冻结”机
制,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启动该机制,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启动该机制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占用
资产名称及数量、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
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
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列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四)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对涉及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五)公司董事长作为防范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接到
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后,董事长必须组织召开并参加董事会议。
(六)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 2 日内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起草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七)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董事会及限期清偿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会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
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及程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
行为。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而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
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
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
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
抵债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
该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得收入(如有)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