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及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并与岗位价值、市场水平相匹配;
(三)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倾斜,促进公司整体薪酬结构合理化。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
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负责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
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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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标准执行;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开披露津贴确定依据
及履职保障机制。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
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
入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
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
结算后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财务造假、经营重大失误等导致业绩追溯调整或损失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应按规定追回。具体细则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内发放基本年薪,次年发放绩效奖金。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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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至少 3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
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
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
前述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薪酬追索扣回等
条款,系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 号,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要求进行前瞻性调整。若本制度部分条款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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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存在衔接或依赖关系,则该等条款的生效时间与《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正式实施时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同步。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在生效前有进一步修订或解释,本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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