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
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
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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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
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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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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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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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
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
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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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账准备;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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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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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 亿元;
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他诉讼、仲裁。
(四)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
绩预告。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六)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对外
担保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
《科创板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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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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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
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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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
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
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除载于上
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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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
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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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高管人员及经理班子的责任: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
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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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
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
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
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委员会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
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
券部存档保管。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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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宣传和推广
第五十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媒体以外的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先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
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的重大信息的,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
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
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
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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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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