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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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
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
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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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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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
记以及依法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公众号、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对外接受采访或者发表讲话时应自
我严格管理,避免在相关资料或活动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特别注意个人网络空间、通讯工具、聊天群
组、公开言论等方面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关键人员,根据保密
需要,应防止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被
无关人员知情。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披露之前,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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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必要的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并做好相关
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原则上不得将内幕信息流转至与信息所涉事项无关
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如有必要,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本制度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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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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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需要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方可对外传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
 第二十七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
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
移交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有权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本制度对其采
取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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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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