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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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安
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
合同明确相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会对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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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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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其中,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三)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交易,或金额未超
过 300 万元,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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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
易应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六)款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
细说明,并根据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大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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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六)款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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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
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前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
制度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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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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