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9: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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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
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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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
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公司应为内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
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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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 负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内审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
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
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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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
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
建议。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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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
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少于十五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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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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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予以审议;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六)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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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予以审议,保荐人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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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内审部根
据审计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视情况报相关领导及决策机构
讨论决定。内审部应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
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
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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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
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
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
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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