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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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5 年 10 月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 时在宁波市江北区北
岸财富中心 1 幢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2】人,代
表股份【581,566,6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14】%。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76,335,955】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3】人,代表股份
【5,230,6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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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
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宁波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
止并重新制定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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