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
的核查意见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涉及
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
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
术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
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