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5-176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时尚”)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
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孙翔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董事 11 人。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时尚驾驶
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即 9.72 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已触发“东时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切
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东时
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
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如审议该议案的股东会召开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调整前“东时转
债”的转股价格 12.15 元/股,则“东时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为确保本次向下修正“东时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
“东时转债”转股价格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次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
修正“东时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77)。
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0 时召开“东时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会期半天,召开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公司会议室。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东时转债”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内部审计制
度》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裴晗讯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将本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第 1 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向
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179)。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裴晗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
业会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5 年 3 月起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任职,
从事证券事务工作。
  截至目前,裴晗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要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