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 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
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