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辰软件: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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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
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及业务流程,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重大决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
旨在揭示风险、纠正偏差、优化流程、提升公司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共同实施的系统性制度、流程与机制,通过建立控制环境、开展风险评估、设计
并执行控制活动、保障信息与沟通、实施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实现经营合规性、
资产安全性、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完整性、经营效率与效果、战略目标达成等目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依法依规、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审计结论真实、公正,审计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需制定工作制度并按规定予
以披露,其成员应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比不低于半数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工
作的专职实施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实质独立性:
  (一)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亦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内审部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
作,包括不限于:
  (一)按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数据、合同文件等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为现场审计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如实回答调查询问;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结果书面反馈内审部。
  第十三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时享有包括不限于以下权限: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会议;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可提出临时制止建议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四)对可能毁损的资料,经批准后可暂时封存;
  (五)提出整改建议及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核心职责:
  (一)内控监督评估:对被审计对象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实
施有效性的检查与评估,同步核查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识别内控薄弱环节
并提出优化建议;
  (二)财务与经济活动审计:审核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经济合同
及电子数据等资料,验证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与完整
性。包括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披露事项
等;
  (三)反舞弊机制建设:协助公司建立反舞弊制度体系,明确反舞弊重点领
域及防控措施;在审计过程中排查异常交易、资金占用等舞弊风险,发现疑似舞
弊行为时,即时启动专项核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定期报告机制: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执行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初步整改建议,重大异常情况需即
时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审部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
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
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单位或个人),
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
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
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审部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
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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