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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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离任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时间限制均以拟议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期。若在该日期董事仍处于禁止任职期限内,所进行的选举或
聘任即为无效。若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述禁止担任董事
的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停止其履行董事职责。
-2-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
任,其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
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以及是否与董事会存
在任何不同意见,是否有其他事项需告知公司证券持有人等情
况。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
内或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以较早者为
准)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出现
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务自股东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
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
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
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
及说明。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
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4-
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
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
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
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法规或在公司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等义务。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5-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
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
-6-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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