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辰软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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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禁止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
交易,即买入 6 个月内不能卖出,或卖出 6 个月内不能买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在线填报。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
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和过入方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等。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
出公告。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除由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公司还可
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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