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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00 点召
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事长王玉全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351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
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的,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64,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2,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46,95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274%;反对股数 4,431,00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963%;
弃权股数 82,21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63%。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87,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76,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70,70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783%;反对股数 4,412,78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572%;
弃权股数 76,68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4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98,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7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81,2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4010%;反对股数 4,401,49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30%;
弃权股数 77,38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87,8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70,58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781%;反对股数 4,409,38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500%;
弃权股数 8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19%。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80,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2,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63,61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631%;反对股数 4,413,94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597%;
弃权股数 82,61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7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53,8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4,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36,55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051%;反对股数 4,439,60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147%;
弃权股数 84,01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0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94,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4,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77,54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930%;反对股数 4,398,09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58%;
弃权股数 84,5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1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9,285,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3,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7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168,23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0.3730%;反对股数 4,408,72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485%;
弃权股数 83,21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85%。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1,226,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109,15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4.532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 王海青(签字):
李宸珂(签字):
年 月 日